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9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 年 12 月 29 日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
试点工作方案
为畅通城乡要素流动,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提高农村集 体资产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确保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 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农业农村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11 部委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 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政改发〔2023〕1 号)等 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寻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为农服务宗旨, 畅通城乡要素流动,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潜能,规范农村产权流转 交易,强化监督管理,全面提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效率,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三、营运主体及模式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托乡镇(街道),设立乡镇(街道) 交易站、村(社区)服务站,形成县、乡、村三位一体市场体系, 实行“八统一”交易模式,即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系统、统 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统 一交易鉴证、统一交易结算,实现整体运营。
四、交易范围及规则
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产权类型均可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 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定,严守非金融化、非证券化、非期货化的底线。现阶段的交易产权类型主要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 草地、水域滩涂等的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 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二)林权。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 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 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转让、 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农村集体机动地、未承 包到户土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水面等经营权,采取出租、 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 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统 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 方式流转交易。
(六)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户、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 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农村集体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的项目资金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
(八)取得合法手续且符合交易条件额度农村闲置宅基地使 用权和住宅的转让、出租及合作建房等。
(九)国有农牧渔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及个人投资兴 办的企业等涉农产权交易。
(十)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田间作物、蔬菜、用材林、 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一)其他涉农产权交易。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 种、新技术等农业类知识产权,采取转让、出租、合作等方式流 转交易。其他涉农不良资产处置、资产交易等。
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增加的原则,先行落实农村集体资产、 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逐步增加进场流转交易的品种及数量, 最终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等所有农村产权。具有承包农户出 具委托书,流转面积达 50 亩以上,且流转期为五年及以上的农 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需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所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原则上需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五、交易方式及程序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要 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主要采取公开拍卖、招标、招租、发包等方式。原则上按照提出交易申请、进行前置审核、审查受让方资料、组织产权交易、签订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书等程序进行。
(一)交易申请、受理及信息公告。
1.提出交易申请。出让方或受让方,均可以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交易。
出让方申请交易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农村产权转让申请书;
(2)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4)准予产权交易的有关证明(相关决议或批复文件);
(5)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材料;
(6)标准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7)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 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8)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 寻甸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1)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3)意向受让方资产规模、信用评价等资信证明材料(验资证明);
(4)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资质证明);
(5)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6)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7)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2.交易受理。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会同乡镇(街道)交易 站对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产权查询和权属情况确认, 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涉及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必须报 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可以办理行政许可的农村产权流转,才能受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严格依照《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 (试行)》进行预审,能够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才能受理。其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按照行业监管的原则,必须取 得行政许可才能流转交易的,报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可以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才能受理。
3.发布公告。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出让申请予以受理,通过县农村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对外发布。
(二)组织交易。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征集到的意向交易信息,依据交易规则,确定交易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层次组织交易。在县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统一调度下,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乡镇 (街道)交易站均可组织交易,交易地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 以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也可以在乡镇(街道)或其他具备交 易服务条件的场所进行。
(三)交易后续工作。
1.签订合同。交易成功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双方,签订统一规范的制式流转交易合同。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依照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 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9 条,按照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统一制定的合同范本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和 《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其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坚持行 业监管的原则,统一签订行业部门制定的规范流转合同。
2.交易鉴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统一出具《寻甸县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3.归档备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县农村产权交易 中心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 电子数据等原始记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 归档,统一保管备查。
4.办理必要登记证。交易成功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 责牵头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必要登记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向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农业设施所 有权登记证》。林权、“四荒”经营权、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流 转,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承包经营权)。同时水域滩涂经营权流转,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其他类别交易的按照监管行业要求办理相关证书
六、权益保障
(一)收入分配。
1.交易服务费。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照国家相关规定, 结合行业标准,制定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用于人员工资、日常运转等。为体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公益性市场化取向、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出让方为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的,可减免流转交易服务费用;其他交易主体,原则上不减免交易服务费。
(1)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获得 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2)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按照 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拨付至指定账户。交易双方凭交易合同办 理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标的交 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租赁交接等手续。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确定交易失败 5 个工作日后无息退还。
2.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收益。
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由中标 人通过社会保障卡兑付农户。其他交易主体产生的交易收益,归产权权利人(出让方)所有,由中标人拨入产权权利人(出让方) 账户。
3.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费。依照《农村土地经营 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1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 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 费用严格执行“村财乡管”,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 益性支出。
(二)交易价格评估。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交易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 评估值作为依据,不具备聘请有资质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 寻甸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金融机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市场价格确定标的物评估价。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农村个人产权交易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三)交易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1.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2.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3.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4.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5.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交易中止后,经交易相关方提出申请,并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定,符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重启交易。
(四)交易终结。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终结交易:
1.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结交易的;
2.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终结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3.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结交易书面通知的;
4.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5.其他依法应当终结产权交易的情形。
农村产权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恢复情形的,应当在信息网站上公告。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交易的决定。
(五)交易禁止。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2.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公平交易;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违约惩罚。 交易双方在交易确认后应当及时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发生交易纠纷的,有关权利人可以依法追索赔偿。造成交易机构及相关方损失的,由 违约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三)加强统筹。
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农村产权流转 交易各项规范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要开展动态管理,强化定期监测, 排查合同到期需再次交易的村级各类资产,确保“应进必进”。 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督查检查。
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纳入年度督查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涉及重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未经集体民主决策而先行实施的问题,是否存在转让方提供虚假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问题。对不按规定交易、暗箱操 作等违规行为及时纠正。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