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用户登录 注册
管理员登录

服务热线

17373173686

扫码立即沟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畅通城乡要素流动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近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现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4月14日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畅通城乡要素流动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近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通过试点示范提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展质量,推动农民群众更好地实现财产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畅通城乡要素流动,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潜能,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探索健全交易体系、完善交易规则、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监督管理的有效路径,全面提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展质量,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支撑。

(二)工作目标。2023年启动试点工作,试点期为2023—2024年,由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本方案组织开展全国试点,指导各地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农村产权规范化流转交易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规划引领、运行监管、政策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争取通过2年的努力,试点地区逐步构建起比较健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和符合行业发展特点的监管机制,形成一套覆盖主要交易品种的标准化交易规则,探索一批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模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展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试点任务

(一)健全交易体系。统筹利用各类相关交易服务场所、机构和平台,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重点是统筹利用现有交易服务机构、提升交易服务功能、完善信息平台、加强政策服务。

(二)完善交易规则。明确入场交易条件、丰富入场交易品种、完善各品种交易规则,规范交易申请、委托受理、信息公告、受让受理、组织交易、交易中(终)止、组织签约、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程序。

(三)加强风险防控。指导交易服务机构加强内控建设,严格规范金融服务行为,加强信息系统风险防控,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进行。

(四)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机制,完善议事规则、监管程序等工作制度,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职责。

三、组织实施

(一)方案编制。试点可以整省(自治区、直辖市)、整市(州)或整县(市、区)开展。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围绕健全交易体系、完善交易规则、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监督管理4项试点任务,参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建设参考》(见附件1)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具体格式见附件2)。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全国试点开展省级试点。

(二)试点申报。整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实施方案,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编制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整市(州)、整县(市、区)试点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整市(州)试点的,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超过2个;申报整县(市、区)试点的,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超过5个。鼓励申报整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的地区,在健全交易体系、完善交易规则、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监督管理4项试点任务基础上,结合实际申报具有突破性创新内容的整市(州)、整县(市、区)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申报承担试点任务。各省份试点申报材料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2023年5月31日前统一报送至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开展试点。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专题论证会,对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的各级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后组织批复。试点地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试点工作的指导,并建立试点地区、试点单位间的交流机制,及时研究问题、总结经验。

(四)成果应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示范引领、典型推介、政策转化等方式加强成果推广应用。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开展试点成果评估,并加大成果交流和推广应用力度,示范带动全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要把试点工作作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畅通城乡要素流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和保障农民财产权益的重要抓手,摆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试点取得成效。

(二)健全工作体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形成合力,积极推动建立健全省、市、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机制,制定工作制度,开辟项目资金渠道,加大人员队伍培训力度,并切实发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作用,形成纵向上衔接、横向上一体的工作格局。积极探索有效实现路径,逐步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纳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切实加强试点成果宣传推介。适时开展案例发布、范例交流、现场观摩等活动,推广可看、可学、可复制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发展路径模式。要加强实践研究和政策宣传,不断提高干部群众思想认识,努力凝聚社会共识,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发展营造良好氛围。